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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公司要求斡旋金而未告知可選擇要約書違反公平法


俞允安

公平會最近決議,仲介業者若利用優勢地位收取斡旋金,而未充分揭露資訊,提供消費者選擇採用其他交易方式(如要約書)之機會,屬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因此房屋仲介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如消費者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仲介業者應以書面明訂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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