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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委託書規則中有關股東持有無表決權特別股之問題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特定條件之一者(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等),得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其代理股數可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
金管會於2006年3月14日發布金管證三字第0950102811號函令,表示股東所持無表決權之特別股,不計入該等特定條件中所規定之已發行股份總數。而且無表決權之可轉換特別股於未轉換前,仍屬無表決權之特別股,應自轉換為普通股之日起,始計算該規則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1年持股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