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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多元帳戶中之一帳戶違約之處理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分戶發生違約時相關問題之處理,證券期貨局曾於1998年發布相關函令表示,該分戶若屬獨立交易之委託人,則依台灣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對違約之處理,僅及於該違規分戶;但該違約或其他違規情事,將作為證期會審核該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嗣後申請投資國內證券之重要參考。
金管會於2006年3月10日發布了金管證八字第0950103817號函,將前述函令廢止,並表示若多元帳戶中一子帳戶違約,其餘子帳戶將全部遭註銷。依此新規定,金管會對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發生違約之處理方式如下:
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6條第3項對違約處理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即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結案後始得再行開戶買賣。
原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為其簽約客戶所開立之分戶如發生違約情事,該分戶若屬獨立交易之委託人,則對違約之處理,僅及於該違規分戶。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如採多元帳戶,當中有一子帳戶發生違約,其多元帳戶下之子帳戶須全部註銷,未結案前,無法為買賣之委託,俟其結案後,始得再行開立帳戶續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