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行使表決權之方式



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曾於2005年1月函釋外國機構投資人無須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股東會以行使表決權之情形,但該函令已經於今年2月3日被金管會廢止。金管會另發布了金管證八字第0950000538號函,重新公告外國機構投資人無須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股東會以行使表決權之情形。

依新規定,外國機構投資人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如下:

若其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30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放棄行使表決權。但如欲行使表決權,可採下列方式之一:(i)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ii)依公司法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或(iii)可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條件之代辦股務機構代為行使表決權,但必須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若其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30萬股以上者,則必須出席股東會,但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i)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ii)授權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之人出席,但必須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iii)依公司法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或(iv)可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條件之代辦股務機構代為行使表決權,但必須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