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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


王裕民

經濟部於95年2月10日公告修正「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輔導及審核處理辦法」為「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重點如下:

公司擬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其國外投資(第3條)。
公司國外投資兼採事前核准及事後報備制(第7條)。
公司申請核准或備查國外投資之要件(第8條)。
公司得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範圍及條件(第9條至第11條)。

依據新辦法規定,日後公司若擬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時,其國外投資必須先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並必須符合該辦法所規定之條件,方得享有促進產育升級條例第12條規定之租稅優惠措施。另有關個人或公司無須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一般國外投資案,則依投審會95年2月10日以經審四字第09500392730號函公告之「國外投資申報處理要點」規定於投資後向該會申報即可。

新辦法及前述「國外投資申報處理要點」均自95年2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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