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合併或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得指派代表人接續原職務



經濟部曾於87年5月14日函釋,若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則公司原指派代表人經選任為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者,得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重新指派代表人接續原職務。至於消滅公司當選為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情形,依據經濟部88年11月19日函釋,得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以變更董事或監察人名稱之方式接續原職務。

基於相同法理,經濟部於95年1月19日作成函釋,若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受讓被分割公司之營業,包括被分割公司所擁有他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則被分割公司代表人被選為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者,得由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指派代表人接續原職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