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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屬公司因合併而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得為董事、監察人之候選人



依據經濟部95年1月18日函釋,從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因他公司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致存續之從屬公司因合併而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因非「收買或收為質物」,故不受公司法禁止關係企業交叉持股之限制。從屬公司既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自得為控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之候選人,但就所持有之控制公司股份,則仍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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