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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計算方式



依公司法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故經濟部於95年1月11日函釋中明確表示,於計算股東會決議成數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表決權數,應計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至於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依公司法規定視為棄權,故此等股東之表決權數,不計入同意之表決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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