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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舉發實務
依專利法第67條規定,提起舉發申請之人應自舉發申請日起1個月內提交理由及證據。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舉發證據應為原本或正本,舉發證據如為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智慧財產局過去於受理舉發申請後,均將「舉發證據是否為原本或正本或其受否經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一事,列為程序審查階段中應為審查事項之一,如舉發證據不合前述形式規定,所涉舉發案將無法續行處理。
為使舉發申請案儘早進入實體審查,智慧局於2006年3 月6日公告變更其審查實務如下:
於舉發申請案之程序審查階段中,將不要求申請人應檢附舉發書證為原本或正本,或應證明舉發證據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於舉發申請案之實體審查階段中,智慧局將依法要求舉發人提出書證原本或正本,或證明舉發證據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