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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經主管機關限制其將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作盈餘分配者,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限制人身保險業者將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作盈餘分配者,依據財政部95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9380號函釋,人身保險業自當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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