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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簡易合併須經2/3以上董事同意
依據企業併購法之定義,「子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組織之子公司。於公司與其持有90%以上資本總額之有限公司為簡易合併時,依據經濟部95年1月10日函釋,該有限公司亦須經2/3以上董事之同意,並應於10日內為公告及通知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出資額,以維護股東權益。
然而,有限公司並無董事會,且於公司法下有限公司之決議方式均係以股東同意行之,故經濟部函釋以簡易合併之情形,採以2/3以上董事同意之決議方式,是否有逾越公司法規定,恐值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