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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經法院撤銷應回復改選前狀態



依公司法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依據經濟部94年10月27日函釋,股東會決議事項經法院判決撤銷者,其決議應自判決確定時起,溯及於決議時無效,公司董事、監察人即應回復於改選前之狀態。惟此時若原任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已經屆滿,可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若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時,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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