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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


陳惠靜

為配合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中,擬刪除對商標之保護,將商標侵權問題回歸商標法規範,智慧財產局將修正商標法之相關規定,將未註冊著名商標的保護,納入商標法之規定。此一修正同時亦符合智慧財產權國際立法趨勢與世界同步接軌,對於著名商標不論註冊與否皆納入商標法之保護。

目前有關仿冒表徵行為之規範,長期以來均有公平法與商標法競合時,法律解釋與適用之困擾,此一衝突現象,復因92年商標法修正後,益見明顯,故公平會及智慧局經過協商後,各自著手修正公平法及商標法以解決因法律競合所引發之爭議。

公平法修正草案,主要就第20條第1項第1款暨第2款對仿冒商品及營業或服務表徵之規定,刪除對商標之保護,及同條第1項第3款對未經註冊外國著名商標之保護,同時將原來第24條就第20條以外,其他與商標有關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條款,移列至第20條。

準此,著名商標無論已註冊及未註冊日後都納入商標法的規範;公平法所補充者,只是非商標保護範圍但亦足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之著名表徵之襲用行為之規範。

然此修正方向,實際上將使商標權人之保護嚴重受到影響。例如以商標作為公司名稱或網域名稱,依現行商標法規定需完全相同,如僅為近似,則不違反商標法,需經由現行公平法加以保護。另目前之商標法修正案對於視為侵害未註冊著名商標權之規定,僅限於作為商標使用之態樣,對於以未經註冊之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等之行為,並未禁止,故而引發學者專家諸多爭議,本刊將持續為讀者追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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