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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專利師法草案
為使專利代理人制度更加完善,我國專利法於1986年修正時即規定應另設專法以確立專利代理人之資格及落實其管理。為落實前述規定,行政院於1988年即將專利師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但歷經17年餘,仍遲遲未能完成立法。在專利師法未訂定前,目前係以行政命令位階之「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規範專利代理人之資格、職務範圍及執業準則等。為落實既定政策,並因應2001年政府召開經發會所達成之共識,行政院終於94年12月通過新法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專利師須經國家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草案第3-5條);
專利師應完成職前訓練、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業;並應以事務所型態執行業務(草案第6、7及第9-13條);
由專利師公會負責專利師之自律(草案第14-22條);
專利師有違法情事,應受懲戒(草案第23-29及第31條);
未具專利師資格或未符法定執業要件而擅自執業者,應予處罰(草案第30條);
具一定資格條件之專利代理人,得申請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草案第33條);
已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得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草案第36-39條)。
該草案其中最受關注者,應為現有專利代理人得否繼續執業。據智慧財產局統計,截至94年11月為止,已有近8000人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其中有近500人實際執行相關專利業務。一旦專利師法施行後,原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並已實際執業者之權益應如何保障一事,在立法過程中成為討論焦點。
依行政院本次通過之草案內容,除採專利代理人與專利師雙軌制(草案第36-39條)外,現有專利代理人如在本法施行前具備下列任一資格者,得申請專利師考試全部免試,並可直接換證,取得專利師資格(草案第33條):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律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業務3年以上。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2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業務3年以上。
經專利專責機關聘用為專任之專利審查委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2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業務5年以上。
前述所謂「專利業務」,係指草案第9條規定業務,包括專利申請事項,異議或舉發事項,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特許實施事項,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事項,以及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等。
依草案規定,執行專利業務者未來將區分為「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兩類,預料目前已實際執行專利業務之現有專利代理人,應會積極申請轉換其資格為專利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