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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流感專利技術經強制授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5年12月以行政處分,准予行政院衛生署針對製造預防及治療禽流感醫藥品專利技術強制授權,首開全世界各國政府對抗H5N1禽流感以附條件專利強制授權方式取得製造該藥品技術之首例。該案係衛生署以美商吉李德科學股份有限公司(Gilead Sciences, Inc.)為相對人,請求准許實施相對人所擁有之發明第129988號專利權。因事關該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瑞士商羅氏大藥廠(F. Hoffmann-La Roche Ltd.)權益,羅氏大藥廠並以參加人名義參與審查過程。

智慧局處分書主要內容為:

准許申請人實施發明第129988號專利權特許實施期間自核准實施之日起至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止。
特許實施所製造之產品以供應國內防疫需要為限。
特許實施限於相對人或其被授權人不能即時充分供應申請人「克流感」膠囊或其原料藥時,申請人始得釋出依特許實施所製造之產品。
特許實施期間內,如相對人或其被授權人與申請人已達成合意授權登記者,智慧局得廢止本特許實施。
申請人應依法給付適當補償金予相對人。

專利法第76條第1項規定,「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針對衛生署之專利強制授權申請案,相對人及參加人提出程序上及實質上之反對意見。針對衛生署作為政府機關,是否適格作為本案申請人,智慧局認為衛生署為國內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負有專責,基於防治禽流感之任務需用系爭專利而依專利法第76條有關「國家緊急情況」,向智慧局申請特許實施,其所申請之事項由其處理核屬適當,而認為本件申請當事人適格。

有關本案申請時台灣禽流感疫情是否處於「國家緊急狀況」,智慧局認為,依據「與公共衛生有關之杜哈宣言」第5段第c項明定,國家緊急情況之認定,可由世界貿易組織各會員基於本身客觀情勢自行判斷決定之。此項宣言係肯認各國得依其經濟發展程度、人員與貨物的國際往來依賴程度、對於防疫所需的各項基礎建設發展程度等客觀條件,做成何種情況得構成該國「國家緊急情況」之認定。依上說明,何種狀況構成「國家緊急情況」國家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在本案中即申請人)有認定之權限。

智慧局一方面肯定衛生署認定認為因禽流感疫情日益嚴重使台灣進入緊急情況,故符合特許實施之法定要件,然該局也體認專利制度之本旨本係鼓勵發明、創作人揭露其研發成果,並賦予一定期間之排他權,俾使專利權人能於專利存續期間運用法律所給予之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及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權利,以回饋其研發之辛勞與成本;如恣意剝奪其應有之權益而損及其合理商業利益,除將有悖專利制度之設計初衷促使人類認真投注研發之誘因無法達成外,亦會對專利權人至相關國家申請專利或進行投資之意願有所影響。故智慧局乃命申請人在本特許實施所生產之藥劑須於相對人或其被授權人不能即時充份供應申請人「克流感」膠囊或其原料藥時,方得釋出使用,且應給付專利權人適當之補償金;以兼顧相對人或參加人原有可能之商業利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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