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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平會檢舉不成立之函覆得訴願



檢舉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6條規定,向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他人違反公平交易法而有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公平會認為所檢舉事項不違反公平交易法或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而對檢舉人之所為函覆,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及檢舉人不服該函覆,得否提起訴願,或經訴願後,得否提起行政訴訟,乃實務上相當具爭議性之問題,目前尚無統一見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97號判決認為公平交易法除規定任何人針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有危害公共利益,均得為檢舉外,另有保障因違反公平交易法致權益被侵害之特定人的相關規範;因此,公平會函覆其調查處理之結果,如係針對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即屬行政處分,而該決定致檢舉人權益受損時,檢舉人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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