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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四法經總統公布施行


朱蕙敏

總統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新修正之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以及新制定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各法要點如下:

立法院組織法

  • 增列科技及資訊委員會、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 內政及邊政委員會改為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外交及僑政委員會改為外交及僑務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改為經濟及能源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改為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教育委員會改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部份係由原立法院組織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移列於本法。其主要內容如下:

    議案審查:

    1.立法委員應分別於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議之。

    2.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3.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交付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後,得逕付二讀。

    4.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出席委員如無異議,亦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5.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6.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完成委員會審查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 聽取報告與質詢:


  • 1.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審理。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委個人質詢,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舉行公聽會。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 行政命令之審查:


  •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 請願文書處理:


  • 請願文書應否成為議案,由有關委員會審查。經審查結果成為議案者,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 黨團協商:


  •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委員行為法

  • 遊說及政治捐獻:


  • 1.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

    2.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3.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接受政治捐獻。有關立法委員接受政治捐獻,另以法律定之。

  • 利益之迴避:


  • 1.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利益者應行迴避。(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2.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或團體任何差別對待。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 每一立法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每一委員會以二十一人為最高額。


  • 各委員會會議應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 各委員會會議以公開舉行為原則,但下列情形得開秘密會議:


  • 1.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者。

    2.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之一以上提議者。

    3.應委員會邀請列席之政府人員請求時。

  • 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時,不得議決。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當場保留在院會之發言權;缺席及未聲明保留者,不得在院會提出相反意見。


  •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作成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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