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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適足率偏低券商之業務承做倍數將受限制


譚耀南

證期會自今年二月份起依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之規定,限制資本適足率偏低之券商承做業務之倍數。該辦法規定,券商資本適足比率之合格標準為150%,亦即券商要有1.5元之合理資本時,才能承做1元之風險業務。自今年二月份起,資本適足比率低於150%之券商,證期會將依120%至150%、100%至120%及100%以下等三種等級分別予以限制其業務承做倍數,亦即券商可接受委託金額相對於可動用資金額度之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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