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財政部再函釋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自願提繳退休金等課稅規定


李訓鋒

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施行,財政部已陸續發布多則解釋,94年9月30日再發布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函釐清自願提繳等課稅疑義。

財政部繼94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8580號函說明,勞工依勞退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免予扣繳,亦免予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本次再函釋扣除金額之上限,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

另財政部94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9790號函規定,結清發給退休金,應於當年度計算定額免稅及超過部分之課稅所得;若是將結清之退休金轉入勞保局個人專戶,則等到將來領取時再計算定額免稅及應稅所得。本次解釋則說明結清發給部分退休金,並部分轉入勞保局個人專戶之情形,仍應於結清當年度全數列入退職所得計算。

另由勞工保險局發給之退休金,應由勞工保險局之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及申報。又勞工死亡時,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