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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因成分之飲料將須標示警語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於94年9月9日預告各類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標示警語之草案。該草案係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訂定。依據對咖啡因攝取之安全評估資料,一般人如謹守均衡飲食的原則,適量飲用含咖啡因飲料(每日咖啡因總量300mg以下),尚不致構成不良影響;惟兒童若攝取較多咖啡因,可能導致暫時性的亢奮、焦躁等行為異常現象,且對於孕婦、哺乳婦女,也應限制其咖啡因攝取量,以免影響其胎兒及所撫育嬰兒之健康。另近來亦有民眾食用含咖啡因飲料過量,發生心悸、焦慮及失眠症狀而求醫之報導。
因此,為加強管理含咖啡因飲料,衛生署研擬要求各類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均標示警語:「一般人每天攝取咖啡因總量應低於300mg,孩童、懷孕及哺乳婦女與對咖啡因敏感者不宜飲用」。以藉由提供清楚之咖啡因相關資訊,作為民眾選購及飲用該類產品之參考。據了解,前述草案仍在衛生署研擬中,尚未正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