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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業者申請聯合購油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4年11月24日第73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內個體加油站業者申請聯合購油案件之處理原則」。
面對加油站市場連鎖加盟體系快速成長,供油業者之直營站或連鎖加油站可憑藉購油優惠、廣告促銷等優勢從事競爭。反之,個體加油站業者(即未加入連鎖體系之業者)則因通路連鎖加盟化現象及與供油業者地位不對等,而顯現經營困難之虞。公平會為確保個體加油站購油之議價能力,俾得與連鎖加盟站業者在終端零售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規範,訂定該處理原則,其重點如下:

。法源依據:
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

。市場界定:
加油站業者於本處理原則所涉市場範圍有二:「油品批售市場」、及「加油站零售市場」;
前者係由供油業者與加油站業者所構成,以全國為地理市場之界定範圍;
後者則須考量加油站業者提供產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並同時考量油品特性及消費者轉換之可能性,
亦即地理構面為界定該市場之重要因素。

。適用對象:
未屬任何連鎖加盟體系、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之現行標準(依現行標準為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
之個體加油站業者。

。適用範圍:
1.個體加油站業者間向上游供油業者聯合購油之行為。
2.參與聯合採購之業者仍得以個別身分與供油業者進行議價,不受其聯合採購之拘束。
倘業者涉及其他聯合行為如零售價格協議、區域劃分等型態,本質上有妨礙市場競爭者,
則以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論處。

。申請要件:
以當月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加油站站數為基準,個體站站數市占率在5%以上之聯合購油案件,
須備齊相關文件事先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

。個體加油站業者之聯合購油,未達本處理原則之申請要件者,宜事先函知公平會,
俾審查是否涉有公平法第7條第2項為足以影響特定區域市場功能之聯合行為禁制規定。
未事先函知者,公平會將依個案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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