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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提名制度不得由公司選擇採用



公司法修訂後引進董事、監察人選舉候選人提名制度。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欲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因此,經濟部於94年8月12日作成函釋,明確表示公司如採董事、監察人選舉候選人提名制度,即應於章程中明確載明,不可由公司選擇採用,亦即不得於章程中載明:「本公司董事選舉,『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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