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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修正芻議
美國擬對專利制度提出重大修正如下:
。將目前獨特的先發明制度,修正為與世界各國一致的先申請制度,此一修正需同時配合修正美國專利法第102條(新穎性中先前技術)相關規定。
。目前第三人對於已公開之申請案僅可提出前案資料供美國專利暨商標局參考,但不能提供相關說明。擬修正為:提出前案資料時能同時提供相關說明,且提出期限為(1)正式核准通知、或(2)第一次審查意見書或申請案公開起6個月內較晚者,以(1)或(2)中較早者為準。
。擬刪除說明書需記載最佳實施方式(best mode)之要求,使美國對於說明書之要求與世界各國趨於一致,並減少美國專利有效性主觀判斷因素。
。依現行規定,申請人有義務向美國專利暨商標局呈報任何可能影響其發明可專利性之「先前技藝或資料」,以確保法院基於前述事實對專利可執行性之認定。擬改由美國專利暨商標局專責審理「先前技藝或資料提供」事宜,減少法院行政資源之浪費。
。目前核准後僅有再發證程序和再審查程序,擬另設立異議程序,第三者得於美國專利核准起9個月內提出,由美國專利暨商標局負責於1年內完成異議審理。若有正當理由該期限得予延展6個月。
上述修正對於美國專利制度與法規影響甚巨,本刊將追蹤後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