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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近似法人名稱作為註冊商標不違法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為商標,乃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所明文。目前實務較有爭議的問題,在於如以非完全相同而係近似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申請註冊為商標,是否會違反商標法前述規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36號判決援引行政法院(改制後為最高行政法院)54年度判字第217號判例意旨,認為該條款之適用僅限於商標圖樣有與他人法人名稱之特取部分完全相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影響甚遠,恐造成權利人之保護受到嚴重限制。侵權人可能得以輕意地採行商標迴避設計之方式,只要並非完全相同於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即可以極為近似且恐已造成混淆誤認之商標申請並獲准註冊。此則恐同時實際損害權利人及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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