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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貨物交付於保稅倉庫檢驗及測試後出口適用營業稅釋疑
財政部於94年9月21日發布台財稅第9404551230號函,解釋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貨物交付於保稅倉庫檢驗及測試後出口之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時點。
以往依財政部79年10月20日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及87年7月15日台財稅第871954372號函釋,僅規範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於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之事業或保稅工廠加工後出口,園區事業可於外銷貨物交付加工後,申報適用零稅率,惟當時二函釋並未及於交付於保稅倉庫加工。
由於科學工業園區、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及保稅倉庫同屬經濟特區,宜有一致之課稅原則,故財政部乃於日前核釋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檢驗及測試後出口,園區事業可於該項外銷貨物交付加工後,檢據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因該函係解釋在「交付加工」之時點,即適用零稅率,設若該貨物交付與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檢驗及測試後因故並未實際出口,例如就地轉售,可能造成貨物實際未外銷,納稅義務人卻已享受零稅率的問題。如何解決此問題,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