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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修正草案
環保署於日前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公告為整治場址之依據,將參酌控制場址之場址特性條件,增訂判斷條件。控制場址如位於水庫集水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敏感性自然生態保育地、稀有或頻臨絕種之動、植物棲息地、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學校、公園、綠地或兒童遊樂場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告為整治場址。此外,控制場址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重大污染情形,得公告為整治場址。
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得於控制場址公告為整治場址前提出場址健康風險評估結果,送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污染場址是否有公告為整治場址之必要。
刪除中央主管機關得每2年檢討控制場址初步評估之評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