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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及經理人之解任屬董事會職權
按公司業務之執行,有屬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事項。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目的在劃分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以免混淆,並充分賦予董事執行業務之權。因此,除公司法或章程中已明文列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其他未列舉之事項,即應屬董事會之職權。
依公司法之規定,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但對於董事長之解任方式,則公司法並未規定。經濟部94年8月2日作成函釋,認為除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較為合理。至於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解任董事長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可參照公司法關於選任董事長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行之。此外,董事長得因股東會依公司法規定決議解任其董事職務而當然去職。
同理,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及解任,係屬董事會專屬職權,應由董事會以決議行之。故縱使股東會對於經理人之委任或解任作成決議,依據經濟部94年5月27日函釋,股東會之決議對此不具拘束力。
應予說明者,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據此,對於非屬董事會專屬職權之事項,一經股東會作成決議,董事會即應依決議執行之,而不得由董事會決議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