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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及新型法修正
韓國專利法及新型法業經修正,並於2006年10月1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發明新穎性要件改採「絕對新穎性」:
根據現行專利法規定,發明若於申請專利之前已見於國內外刊物,該發明即喪失新穎性,無法取得專利。惟,若該發明僅於國外為公眾所知或所用,該國外為公眾所知或所用之事實,並不導致該發明違反「新穎性」規定,故仍得依法取得專利。
依修正後規定,上述發明已於國外為公眾所知或所用之情事,將導致發明喪失新穎性,無法取得專利保護。
放寬發明新穎性優惠期之適用範圍:
根據現行專利法規定,發明若於專利申請前以特定方式公開,若該發明於公開後六個月內申請專利,可例外地不喪失新穎性。
依修正後規定,發明無論以何種方式公開,只要於公開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專利,均有上述優惠期之適用。
廢除新型專利申請案登錄制度:
根據現行新型法規定,新型專利申請案係採登錄制。依修正後新型法之規定,申請新型專利之程序與針對發明專利申請案所規定之申請程序相似,即,亦需進行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始能獲准專利。另,申請人提起實審請求之期限,為新型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後3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