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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



依2003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修正前專利法中所規定之「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協調指定侵害鑑定專業機構」,已修正為「司法院得指定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另,司法院於2004年6月29日去函各高等法院與行政法院,列出國立台灣大學等五十五所專業機構願意且宜擔任侵害專利鑑定機構,提供各級法院參考。

為提供專利侵權鑑定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制訂「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並於2004年10月5日函送司法院參考。鑒於智慧局所編訂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有助於侵害專利鑑定機構提昇作業之正確性,司法院於2004年11月2日將前述基準草案函送該院所屬相關法院/法官供鑑定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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