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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實務
針對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時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5年8月19日公告說明如下:
依專利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就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項、第95條或第108條準用第31條規定之情事,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依前述規定,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應於公告後提出申請。
但新型專利經核准處分,並由申請人繳交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在公告前,該專利案已明確處於可公告取得專利權之狀態,如有提出技術報告之申請者,智慧局將受理其申請。然該等技術報告之製作,智慧局將於其新型專利案公告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