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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案補充及修正實務



針對專利法修正所產生之發明專利申請案補充及修正適用法律一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作成解釋,認為依專利法第135條規定,於專利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其後續程序應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故於2004年7月1日專利法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之補充或修正,應依修正施行後專利法第49條第4項規定辦理,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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