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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不受確定訴願決定之拘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揭示,訴願法第9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同法第96條另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目的均在於防止行政機關內部對行政爭訟見解不一,避免訴訟反覆。但該確定之訴願決定意旨對行政法院並無拘束力,亦即訴願法第9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並不包括行政法院在內。因此,行政法院仍應就具體個案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是否違法為實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