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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銀行銷售金融商品之新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年七月修訂「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並訂定「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次修正之重點,包括:銀行應依市場狀況及經營策略,自行評估決定其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應符合之條件;金管會並明訂銀行就高淨值客戶及非高淨值客戶可得規劃或銷售金融商品之範圍,並要求銀行應注意避免銷售風險過高,結構過於複雜之金融商品。

此外,鑒於目前市場上對「財富管理」、「理財業務人員」等名詞之使用情形仍普遍存在,造成名不符實之情況發生,金管會爰明訂財富管理、理財業務人員之名稱應專用化,以避免誤導消費者之認知。又為鼓勵經營健全之銀行辦理該項業務,配合差異化管理之政策,金管會明定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於檢具相關書件申報金管會,金管會於15日內未表不同意見者,視為同意。

另為加強理財業務人員之管理,使銀行之理財業務人員對客戶提供服務之過程中,能遵循相關作業規定並充分告知與客戶之權利義務關係,金管會規定銀行應訂定理財業務人員之人事管理辦法、標準作業程序及客戶權益手冊,以供理財業務人員遵循及加強客戶權益保障。其次對辦理該項業務之客戶投資能力評估、客戶資料運用及保密、客戶有無涉及洗錢之確認、客戶交易額度控管、銀行推銷不實商品或未善盡風險告知責任、銀行佣金收取及收費揭露、銀行資訊管理系統之提升等,均加強規範。

鑒於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之一般客戶銷售金融商品,與對財富管理部門之高淨值客戶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其基本行為準則及風險管理有相通之處,金管會參照「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將銀行銷售金融商品人員資格條件、充分瞭解客戶、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業務推廣、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客戶紛爭之處理等銷售行為納入規範,以求對高淨值客戶或一般客戶之銷售行為規範一致,保障社會大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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