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2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對其運作風險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環保署於日前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其保險契約項目與內容,並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該公告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製造、使用、貯存或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達指定基準以上者,應於94年7月1日起3個月內完成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將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得令其歇業撤銷登記或撤銷其許可證。
保險契約項目及內容如下:

本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新臺幣200萬元整。
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保險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整。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保險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整。
4.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1億6,000萬元整。

保險範圍,係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於運作場所內或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或因上述突發事故之防救過程中,致第三人身體受傷害、殘廢、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者。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須先負擔保險單所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上,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保險費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風險逐案議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