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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險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3條,就船舶總噸位400噸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150噸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船舶所有人應投保責任險。環保署為確保船舶在我國發生污染時,所造成之損害獲得賠償,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險,規定凡船舶總噸位符合上述標準者,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險或提供擔保。違反投保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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