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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點費及誤餐費應視為工資



緣勞基法所稱工資,攸關勞工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勞健保費等計算基礎,更為雇主為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基礎,勞資雙方常因工資內涵認定發生勞資爭議。

由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舉之給與得不被視為工資,故造成雇主時有將員工工資項目另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給與項目名稱代替者。惟當勞資雙方對工資內涵有爭議於法院訴訟時,由法院對於雇主給與項目採實質審查認定,並不拘泥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之給與名稱。因此,關於實務上常出現爭議的誤餐費及夜點費,原列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中,而排除於工資之外,勞委會已於94年6月將其刪除,以期降低未來工資認定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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