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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適用勞工退休金退休制度疑義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但事業單位不得比照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及委任經理人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外國公司總經理是否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作出解釋指出,外國公司總經理,於經濟部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上登記為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依公司法規定為公司負責人,其於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亦登記為負責人,故其應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得在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惟事業單位尚不得為其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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