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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間人員工作年資計算及適用新、舊退休制度疑義



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於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關係企業間人員調動工作年資計算以及適用勞工退休金新、舊制度疑義,作出解釋指出:
(1)勞工受雇主派駐他公司(含關係企業)工作期間,因勞動契約並未終止或中止,勞工至他公司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
(2)勞工如選擇適用新制,其適用舊制之年資,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予以保留,由雇主於勞工符合退休要件退休時,以退休時之平均工資,依勞基法所定給付標準,計給該保留年資之退休金;至其適用新制後,派駐他公司工作期間,雖非由公司直接支付薪資,惟因勞動契約繼續存續,雇主仍應以其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另外,雇主調動勞工至關係企業工作,因涉及當事人一方或提供勞務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因此於新制施行後,雇主若有上開調動情事,且經勞工同意,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新制。如雇主依新制提繳退休金,並併計勞工所有在原事業單位與關係企業服務之年資,俟後採舊制標準給付退休金,因屬從優之規定者,自屬可行。

再者,若借調之勞動關係,乃勞工在原雇主僱用下,在關係企業提供相當期間之勞務。勞工於新制施行後,被要求前往他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但編制仍在原事業單位,且向原事業單位領取薪資。因勞工與原事業單位間之勞動契約並未因赴他事業單位而終止,故勞工仍得依其選擇,繼續適用舊制下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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