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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行銷亦需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鑑於社會上以電話行銷作為促進銷售手段之商業行為日漸普遍,且業者藉由電話行銷之便利性及成本上之優勢,輔以電腦語音交易機制之成熟技術,透過電話等遠距行銷交易方式應用日廣,若業者未能提供或交易相對人未能及時認知正確的交易資訊,則不正確之交易資訊將影響交易相對人之交易決定,日後無法避免將產生交易糾紛。公平交易委員會因此在公平交易法規範範圍內,訂定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作為事業涉及電話行銷而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具體規範,並作為公平會日後審理案件之準據。其重點如下:
適用範圍:該原則適用於事業涉及以電話行銷方式,為從事推廣商品或服務之爭取交易機會行為。
揭露資訊: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顯示其電話號碼或其他身分資料之義務,以使受話人得據以判斷是否願意受話;於通話之初應揭露基本資料之告知義務,以使受話人得據以判斷是否繼續接受該通電話行銷。
保存紀錄: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保存與該電話行銷有關之廣告、行銷文案及促銷資料,倘進而成立契約時,並應保存該電話行銷過程之錄音紀錄或書面契約,以避免將來實務爭議與執法困擾。
列舉5項事業從事電話行銷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態樣,包括不實陳述關於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質及數量;不實陳述關於購買或使用該商品或服務之限制條件;不實陳述關於商品或服務之限定時間優惠價格;不實陳述關於贈獎活動內容或其與行銷標的之關連;攀附慈善或公益活動。並禁止事業以煩擾方式一再從事電話行銷。
調整期間: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自該原則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參照該原則相關規定作適當之調整。期間經過未調整者,公平會得就個案調查處理。
法律效果:事業違反該原則相關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有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