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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正



為減低專利權人於行使其權利時所遭致之阻礙,行政院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完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其修正要點如下:

  • 異議案及舉發案經審查不成立(由專利專責機關作成決定即可,無庸俟該決定經訴願及行政訴訟確定後)者,任何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再為舉發,以避免反復舉發、重複審查、妨害專利權行使及拖延訴訟等情事。


  • 專利權人提出告訴時,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或主張專利權受侵害之比對分析報告,俾使專利權人得以選擇委請他人做出鑑定報告,或自行出具比對分析報告,以免告訴條件過嚴,妨害告訴權之行使。


  • 專利權人提出告訴時,無庸檢附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以免因前述書面通知發出後導致侵權嫌疑人逃遁或湮滅證據情事。


  • 就現行司法院及行政院應協調指定侵害鑑定專業機構,改列條號另增訂法院或檢察官受理專利訴訟案件,得囑託前述專業機構為鑑定之規定。


  • 本所將密切注意前述修法進展,並適時報導,俾供本刊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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