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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前試驗所涉使用非屬侵權行為
針對Merck KGaA v. Integra Lifescience I, Ltd.案,美國最高法院於2005年6月13日,撤銷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先前判決。依最高法院判決主旨,臨床前試驗中使用受專利保護之物品,依35 U.S.C. §271(e)(1)規定,應不認為侵權。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先前之判決中,針對35 U.S.C. §271(e)(1)之「試驗免責規定」採較嚴格之認定,認為其僅適用於藥物之人體臨床試驗,動物試驗或其他試驗則不適用。但美國最高法院顯未採取此種嚴格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