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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外觀設計實務



歐盟外觀設計主管部門於2005年2月與5月分別發布下列審查實務要點:

。中性背景的要求
依歐盟新式樣規則第4(1)(e)條規定,新式樣申請案之圖式應採用中性背景。當圖式以照片呈現,且照片中所呈現的式樣係以戶外景觀作為背景時,在仍可清楚呈現所請外觀設計的前提下,該背景應視為中性背景。當審查委員認為所涉背景非中性背景時,應函請申請人於兩個月內補正。

。外觀設計的定義
依歐盟新式樣規則第3條規定,外觀設計係指:一項產品(整體或一部份)因其特定特徵所產生之外觀,特別係指其線條、輪廓、顏色、形狀、紋路、材質本身或其裝飾等特徵所涉及之外觀。下列項目則非屬外觀設計標的:(1)顏色本身;(2)香味及氣味;(3)音樂及聲音(以幾何方式呈現樂曲者除外);及(4)植物。

文字與字母串原則上非屬外觀設計標的,但當文字與字母串具有特殊的型態(例如特殊書法、藝術字等),可視為外觀設計標的。藍圖等平面圖是否屬於外觀設計,主要應以該等圖面能否呈現其所揭示產品製作完成後所具備產品全部或一部份的外觀作為判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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