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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制訂中



依2001年8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決議儘速通過專利師法草案之意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根據專利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擬訂專利師法草案,共計5章43條,要點如下:

。明訂專利師之積極、消極資格條件及請領專利師證書之程序。(草案第2條至第4條)

。明訂專利師之職前訓練、執業登錄、執業方式、受委託業務範圍及執業應遵行事項。(草案第5條、第6條及第8條至第14條)

。明訂專利師非加入專利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草案第15條)

。專利師公會之組織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草案第16條至第24條)

。明訂專利師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程序、懲戒處分方式、懲戒委員會組織及未具專利師資格者擅自執業之處罰。(草案第25條至第27條、第31條及第32條)

。對現有專利代理人中如具一定資格條件者,明訂其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草案第35條)

。為表彰國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制度,及顧及本法施行前依專利代理人規則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之工作權,明定專利代理人得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及其相關管理事項。(草案第39條)

本所將追蹤此一立法進度,並適時報導供本刊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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