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智慧財產局變更合理使用之解釋 - VHS伴唱帶轉錄成電子檔供VOD使用
智慧財產局今年4月曾解釋KTV業者將VHS伴唱帶轉錄成電子檔供VOD使用,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經了解上游音樂及錄音著作財產權人確有提供VOD數位授權,及此等轉錄對上游權利人之授權市場確會造成變動或影響,智慧局隨即於日前變更解釋指出,按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KTV業者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伴唱帶(通常包括視聽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轉錄成數位檔供VOD(VideoOnDemand)系統使用,實屬科技進步載體變更所衍生之授權模式調整問題,依前述著作權法第22條、第37條之規定,宜由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將過去舊歌、現在與未來之新歌,透過民事協商建立授權機制,予以妥善解決。
換言之,智慧財產局已變更見解,認為KTV業者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VHS伴唱帶轉錄成電子檔供VOD使用,為著作重製權之行使,仍應獲財產權人授權而非屬合理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