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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或專利權經撤銷尚未確定前之效力
商標權或專利權經撤銷後,尚在行政救濟中之效力為何?得否請求商標或專利侵權之損害賠償或排除侵害?商標法或專利權未明文規範,實務見解相當不一致。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即不存在,為專利法第73條第2項所明文,至於所謂之撤銷確定,依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則包括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依專利法第108條及第129條第2項規定,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準用專利法第73條之規定。但專利權經撤銷後,尚在行政救濟中之效力為何,專利法則欠缺明文。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針對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上訴案件認為,專利權之核准係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所為之行政處分,申請人因而取得之專利權,非經專利專責機關撤銷確定,於專利權期限屆滿前,均有效存在。
民國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之現行商標法針對商標之註冊經異議或評定撤銷,或廢止確定時之效力,雖然並未如專利法第73條有類似之明文規定,惟該次修法理由則揭示應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至於撤銷或廢止商標註冊後,尚在行政救濟中之商標權效力為何,商標法亦未明文規範,未來實務見解是否會採行前述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有關專利權效力之見解,作為商標權效力認定之參考,則有待具體案件之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