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實施「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為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信息網路傳播權之行政保護及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大陸國家版權局及信息產業部於2005年4月30日發布「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並自同年5月30日起實施。該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主要規範的對象
該辦法適用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等動作的行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則適用著作權法。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中的通知及反通知
依據該辦法第5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害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書面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的書面通知6個月。該辦法第7條復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據著作權人的書面通知移除相關內容者,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著作權人一併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之書面反通知。書面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
由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難以全面審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所提供之內容,故要求其對互聯網上侵害著作權行為承擔過重之法律責任,顯有失公允。因此,該辦法第11條規定只有在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行為,或雖不知,但在接到著作權人書面通知後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且同時損害公共利益情況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才能責令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停止侵權行為,並給予行政院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及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或人民幣10萬元以下罰款(如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
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理
依據該辦法第14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辦法第11條規定之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有配合行政執法的義務
針對那些被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通知要求相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採取配合行政執法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