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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劉祥和

大陸國家信息產業部於2005年1月28日發布「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並自同年3月20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該辦法所稱「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係指在中國大陸境內的組織或個人利用通過互聯網域名訪問的網站或者利用僅能通過互聯網IP地址訪問的網站,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依據該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擬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者,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不得為之。該辦法第12條復規定,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備案人提交之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者,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于以備案,並向備案人發放備案電子驗證標誌及備案編號。對於不于備案者,應於20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並說明理由。

。凡違反該辦法第5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者,由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拒不改正者,關閉網站。凡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者,由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人民幣5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者,關閉網站並註銷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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