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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交換標的多元化



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於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所謂「他公司股份」,依據經濟部94年3月23日函釋,包括他公司已發行股份、他公司新發行股份及他公司持有之長期投資。其中「他公司已發行股份」,不論是他公司本身持有或其股東持有均可。依此函釋,公司法得進行股份交換之類型,將極具多元性。

又依經濟部94年2月3日函釋,針對公司發行新股股數是否須占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一定百分比,及他公司股份是否應與公司業務有關等疑義,明白表示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得由公司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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