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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專利法再度修正



印度專利法於2005年4月5日修正,主要內容如下:

。改採「絕對新穎性」要件,無論申請前於世界任何地方見諸刊物或已公開使用之發明,均喪失其新穎性。
。已知化學物的新穎形式,除非具備較高的功效,否則將不予專利保護。
。所有於印度國內完成的發明(不論為印度人或外國人所完成者),在其他國家提出專利申請前,必需先向印度提出專利申請。
。實體審查請求必須於最早優先權日起算36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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