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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實務



依2004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申請案已改採形式審查。此一新專利實務執行要點如下:

(一)新型專利申請案如無專利法第97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給予專利。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公告於專利公報後,任何人得就下列規定之情事,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1.申請前是否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
2.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3.先申請案之新穎性優先地位。
4.是否同一新型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

(二)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不得撤回。智慧局應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並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如敘明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之實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者,智慧局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於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後,仍得為之。

(三)新型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智慧局作成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惟,如新型專利權人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

智慧局處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之現行實務摘述如后:

1.針對同一新型專利,智慧局接受二份以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

2.智慧局會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成後,倘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人為第三人,智慧局會以副本方式知會專利權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無論有利或不利於專利權人,均不會通知專利權人答辯。

3.智慧局在製作第二份(或其後多份)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先前第一份(或前幾份)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已檢索過之資料,不會再進行評估。但如因檢索期間不同(例如發現其他未經檢索之公開或公告之專利資料)、發現未經斟酌之公開資料或因專利說明書更正,以致評估之基礎與第一次(或前幾次)不同時,在此情況下,會就先前未檢索或未斟酌之資料再進行評估;如說明書經更正確定,以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評估基礎,於此情形下,可能會有不同之結果。除此以外,原則上不會作不同之認定。

4.任何人皆可主動提供引證資料或相關習知技術資料給智慧局供其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參考。

5.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在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發現該新型專利有不符合專利要件之情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會有評估。任何人如認為該新型專利評估結果有違反專利要件之虞者,可經由舉發程序撤銷該專利權。

6.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如敘明有第三人為商業上之實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者,智慧局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並不具拘束力,僅作為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之參考。是以,並無行政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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